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投资风险,促进本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优化,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本基金会的信誉,本基金会遵循捐赠人意愿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七条 理事会作为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包括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金额、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象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调整;
(三)审核批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四)决定其他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事项。
第八条 为确保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合法、安全、有效,必要时,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外聘内设投资管理小组,该投资管理小组会由秘书长,金融、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3-7人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 从专业化角度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 对基金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和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 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法、安全、有效;
(四) 经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本基金会秘书处和投资管理小组的领导下,由财务部具体负责编制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负责执行。本基金会财务部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部在不影响基金会资金正常运作前提下,初步编制本基金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并递交给秘书长审议,秘书长审议后递交投资管理小组审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实施;
(三)在执行委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时,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受托人的背景资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
(四)了解和掌握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投资管理小组、理事会报告;
(五)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监事负责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发现违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投资行为是本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
(二)本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投资管理小组负责对基金会的投资决策过程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追踪,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监督投资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控制投资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向投资管理小组和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每年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投资项目进展、投资损益及风险状况。
(二)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为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三)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基金会应加强投资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流程,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基金会投资活动方案、投资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均要征求律师意见。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个人或者组织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由秘书处负责跟踪管理投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投资管理小组和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建立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决策人员未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或未尽到止损义务,决策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出现非市场或非不可预见原因投资亏损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秘书长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不可抗力和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