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本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了价款。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本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本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本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监事、管理人员、本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本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的贷款或者权益性资金);
(六)租赁;
(七)代理;
(八)其他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2/3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九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基金会关联人在本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本基金会的关系;
(三)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交易事项、交易金额;
(四)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三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