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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1:25:21 文字: 【大】 【中】 【小】


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目的管理,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尊重受益人意愿、尊重捐赠方意愿、尊重执行团队意愿、公开透明、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前须展开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经过内部讨论一致通过后进入立项阶段;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申请重大项目的,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批准或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管理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项目执行团队负责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项目受益人因故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人须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提交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报告》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团队须向秘书处提交项目书面成果报告。执行周期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执行团队需每半年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送交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人应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检查。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团队根据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执行团队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团队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团队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 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团队须提交项目阶 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报秘书处及理事会,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慈善中国网站或其他媒体平台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制度经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